我试着回答一下吧。
关于某些重疾险设置“生存等待期”,应该是涉及到保险精算的一些内容。我非此中高手,仅仅作一抛砖引玉,希望精算方面的专家前来解惑。
先把重疾险的分类说一下吧。通常重疾险的给付分为“提前给付”和“额外给付”(也叫附加给付)。好像论坛里最近有个帖子里提到过,忘了。
“提前给付”这个提法听上去挺忽悠人的,我听过一些不懂的脑残代理人是这么解释的:就是你被诊断为某种大病,那么不用你治疗完了或者住院了再给你钱,你只要凭医院诊断书就给你钱,这就叫“提前给付”!其实呢,具有“提前给付”特征的是指与寿险挂钩的重疾产品,这些重疾险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挂在一个寿险主险下面,与主险共用一个保额,也就是说,这些重疾险本身是没有保额的(这就是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一般比较便宜的原因)。所谓的“提前”,是说被保险人得了大病但没有身故或全残,这个原本用于身故或者全残给付的保额,就“提前”以重疾名义给付给被保险人了,当然,因为重疾的关系,这个保额用完了,所以合同也就结束了,寿险的责任也就不存在了。
请注意一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一般是比较少设置“生存等待期”的。如果在生存等待期内就身故,保险公司直接就赔付身故金了,也就不用再以重疾的名义赔付了。
那么经常设置“生存等待期”的自然是另一种重疾险了,也就是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与提前给付型相比,额外给付型就是自身带有保额的,当然,保费自然也要贵一些。如果是和寿险在一起,那么如果因为重疾给付之后,寿险保额是不受影响的。这就来到了真正的问题上:为什么要设生存等待期?
重疾险的目的是什么?是要弥补因重疾而导致被保险人可能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并非是被保险人的身故,那是寿险该干的事。重疾险的发生率与人的死亡率是不同的,因而两者的精算基准也就不一样,尤其是罹患重疾后经治疗再死亡的时间差也是精算师必须考虑的环节,这里就涉及到费用的问题。而且核保重疾也是一个技术性比较强的活儿,保险公司总不能看见医院的诊断就立马给钱吧?总得调查调查,取取证,审核一下是不是一个真实的索赔,这个过程过去了,估计等待期也就差不多了。另外,一般的重疾并不会导致人快速死亡,这应该是有统计数据支持的,不然保险公司也不会这么“不人性”。最后,这个生存等待期,也是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手段,意思是患了重疾赶紧去治疗,不能干等着拿索赔,要不跟给一个快不行的人上寿险有什么区别?我估计应该也有这方面的一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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