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在我国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比较高,自费和医保比例约为7∶3。所以,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险可作为一种补充手段,而对没有纳入医保范围的人来说,重疾险尤其重要。
量力而行巧选重疾险
投保重疾险有其必要性,那么该如何去选择呢?目前市场上重大疾病险的种类多种多样,如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型和终身型,根据给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等。这样就给众多准备投保人带来了不小的难题。为此,本文试从重疾险给付形式为投保人详解不同类型保险的特色所在。
据介绍,这类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死亡与重大疾病责任两部分,两者相互独立,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死亡保险金就会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例如:投保人购买了10万元的这种独立主险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发生重疾,则赔付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则赔付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目前在市面上见到的独立主险型重疾保险是属于消费型的重疾险,适合经济条件一般的年轻人或者希望保费低、保障高的投保人而设立的。
1.按比例给付型重疾险
这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置的,对于常发生费用花费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高,例如80%,这种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昂贵,如恶性肿瘤费用平均可达8万元至10万元,脑中风平均治疗费用可达6万元以上,还有其他疾病如瘫痪、糖尿病、失明、肝病等。对于治愈率高或对生命威胁不是十分严重的疾病,费用花费较少的重大疾病给付相对较少一些,例如20%,死亡保障不变。
2.附加给付型重疾险
这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也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其主要特点是这类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且不会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不过,此类险种很难达到保障终身的效果,主要是为了满足投保人保费少、保障需求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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