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不是法律“裁判”仍然缺失
既然新的重疾险对对25种重大疾病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放宽了重疾险理赔中的诊疗程度限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投保人的理赔将一帆风顺?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规范”的实施排除了定义上的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随便拿到赔款。
该人士认为,因为重疾险新定义和使用规范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仅靠《使用规范》来解决理赔纠纷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即使有专科医生的诊断,在法院裁决时也会引发保险公司和医生诊断的分歧,因此急需监管部门引入一个立场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来做“裁判”。但目前这个“裁判”还未出现,所以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纠纷时与消费者“扯皮”的现象仍不可避免。
同时,该人士还指出,由于该“规范”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发布,而这两者都是行业自治性组织,不是我国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尽管该《规范》对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种的制定、界定和解释有积极的意义,对解决保险纠纷也有借鉴及指导作用,但由于其缺乏法律强制力,能否根本解决重疾险理赔问题还需时间来证明。
一位曾代理过“重疾险”官司的律师表示,新定义的出台只是在规范的前提下为投保人规避风险,要从根本上解决重疾险的纠纷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才是关键。
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对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理赔方面的纠纷,协会只能起到协调作用,他们只是希望发生纠纷后保险消费者与公司进行沟通,在公司层面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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