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可能是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为了拉升业绩而进行的促销。为了提高销售率,使用这样的“停售促销术”,可以使得业绩在一个月或三个月获得集中爆发,但停售半年之后可能又会重新销售,或是在某几个地区和城市停售但在其他的地区继续销售,不同销售区域采用不同的销售手段。这样的“停售”产品,当然不值得消费者抢购。
第二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新瓶装旧酒”。也是出于促销的目的,一个产品“停售”,随后会有一个新的产品更新上来,但新旧产品之间基本没有区别,这要看看保险利益条款和费率条款就知道了。怎么判断这样的“停售”?一般产品的停售是突发的,但这样的停售是有“目的”和“过渡期”的,通常早在一年前或是6个月前就开始了“停售促销”,实际上这只是一种销售策略。对于这样的产品,停与不停一个样,只是一个名字和包装不同而已。再说了,现在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很广,当然不必为了这样的停售而着急。
第三种情况,可能有些产品存在某些违规问题,或是运营风险过大,监管部门通过文件、窗口指导等形式勒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某款产品。比如,保监会在2009年2月初发布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5年、两全保险的有效保额不低于lO倍期缴的保险费。此前一些保险公司仍在推行的3年期两全险自保监会指导意见发布后就陆续停售。而有些有效保额低缴费特别高的产品也必须停售。这样的产品,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也属于“鸡肋”保单,保障性很低,也就不必赶末班车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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