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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会保险 大病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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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劳动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将部分门诊大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试点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3万多名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简称门诊大病证)的慢性重病患者将首先受益。

  市劳动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将部分门诊大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试点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3万多名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简称门诊大病证)的慢性重病患者将首先受益。

  算账:起付标准降至300元

  据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帆介绍,按照原来的规定,门诊大病患者选择一、二、三级医院作为定点单位,其一个医疗年度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方法,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分别为10%、12%、14%,1万元至2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职工医疗年度期满或个人垫付满5000元的,可以结算报销。

  相比之下,门诊大病参保职工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大病定点单位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起付标准仅为300元;个人负担的比例一律调整为8%;职工医疗年度期满或个人垫付满3000元即可办理结算报销。同时,患者可持本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其外购的发票由社区医疗定点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纳入结算。

  王帆介绍说:“这些规定对于需要长期用药、个人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非常方便、实惠。”

  定点:选定机构不能随意变更

  门诊大病患者选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需注意哪些事项?按照规定,一旦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后,除病情病种发生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提供治疗等情况外,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因此,门诊大病参保患者选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时,要认真考察社区机构的综合情况,根据本人的病种病情,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仔细选择。

  由于每个参保职工的医疗年度是不一样的,因此选择社区时有几个时间点需要引起注意: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门诊大病证、且2006年3月1日以前医疗年度期满的参保患者,期满前不再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期满后方可变更到社区定点;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门诊大病证,或2006年3月1日以后医疗年度期满的参保患者,可以自愿申请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

  结算:在社区机构可完成报销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设有门诊大病窗口,门诊大病患者就诊时应按规定在专门窗口存取病历档案材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完成的诊治项目,经认可后可到其他医保定点机构就诊。

  门诊大病患者医疗期满或累计超过30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机构即可完成结算报销。

  新闻链接

  18个门诊大病病种

  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特发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垂体瘤,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帕金森氏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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