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方式 代理人
主附险类别 附险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医疗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被保险人非因重大疾病发生就诊治疗,我们按以下规定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减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1)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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