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艘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漫性关节炎必须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晨僵;
(二)对称性关节炎;
住)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四)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五)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二、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胶或下肚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墓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
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疹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致脊由运动神经元损害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至少导致两个或以上的
肢体瘫痪程度达到肌力在0-III级,经180天治疗后肢体肌力仍然不能恢复到IV或V级.诊断需提供脊做髓质炎病毒位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未导致肢体瘫痪(肢体肌力达IV或V级)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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