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鹤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高某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患病并做过手术这一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履行理赔义务。
该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鹤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21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保险人决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说明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符合其承保条件。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履行。
【说法】
“带病保单”值得业界警醒和深思
对“带病保单”引出的荒诞和尴尬,该市法律专家王震宇表示,因为保险公司间竞争激烈,各公司业务员为“拉业务”,往往不择手段,在投保单上“做文章”是较常见的一种。由于竞争激烈,个别保险公司集体无意识地陷入一种“谁先规范谁先死”的尴尬,行业自律形同虚设,结果是纠纷增多,行业社会形象严重破坏。这一点值得保险业界警醒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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