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举例说明
一、背景描述:
王先生30岁,工薪族,年收入6万元,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王先生希望通过保险为其提供重大疾病及人生风险保障。
二、设计思路
王先生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拥有重疾及人生风险保障。因此推荐用《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产品组合来满足客户的保障需求,若客户从事职业的意外风险较高,还可附加上《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意外身价保障;
本保险计划采用“双重关爱”与“世纪泰康”的搭配方式,是给予客户多方面的健康保障。“双重关爱”提供高额重大疾病保障,“世纪泰康”则提供了一般住院日额津贴、重疾住院日额津贴、手术津贴、器官移植手术费等多方面的保障。整个计划健康保障更为全面细致。
用最经济的方式购买适合的保障额度。王先生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其在65岁前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所以提供了200000元的高额重疾保障和身故保障,以备不测;65岁后王先生步入退休阶段,家庭责任逐步减轻,重疾和身故责任减为原来的一半100000元,伴随其终身,一份保费,两份保障。
考虑到客户的年收入水平,以期缴的方式购买,年缴保费为其年收入的10%左右,选择长期缴费,目的是拉长缴费期,降低当期缴费的额度,以便减轻客户的缴费压力,分散风险,让客户在经济承受范围内,购买到更高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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