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给付2倍主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之起,每届满两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2倍主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给付2倍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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