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不论续保与否,本附加合同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骨质疏松所致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骨质疏松症且由此导致股骨颈骨折或椎骨骨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骨质疏松所致骨折保险金,不论续保与否,本附加合同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不论续保与否,本附加合同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并由我们确认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面部整形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不论续保与否,本附加合同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保险金总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各项给付的累计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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