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投保人患重疾或身故,也是只能择其一赔付,不可能赔两次的。
其实,只要是具有“身故”、“重疾”保障的重疾险,不管其是组合险还是主险,也不管名称如何变化,都是可以拆分成第一种表现形式的:“终身主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因为有了保障身故责任,就要收取寿险费用;有了保障重疾责任,就要收取重疾险费用。这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定价原则,保什么就要收相应的钱,决不会白送的。
与“提前给付重疾险”相对应的,叫做“额外给付型重疾险”。
提前给付重疾险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赔付重疾保额后,主寿险的保额要相应下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则是自身带有保额的,赔付后,主寿险的保额不变。
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条款里都会有这么一条:被保险人需在确诊重疾后30天(有的公司是28天)还生存,本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
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这个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费率里,没有收取寿险的保费,所以就不保障身故责任。
目前市面上的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一般都采用自然费率,就是年龄越大,重疾风险发生率越高,那么保费就越多。而且一般只可续保到65岁,也有可续保到85岁的,可是那个价格就相当高了。所以,此类险种很难达到保障终身的效果,一般我们给客户设计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是为了提高客户短期的高额重疾保障额度,以满足保费少、保障需求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只想花一个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钱,就得到一个保障终身的重疾险,是几乎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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