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陈述”引来歧义
近日,济南历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不久前,济南市民孙军给妻子在济南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期限为20年,年缴保费4410元。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复杂的保险合同条款长达数页,其内容充满专业术语,约定了各种权利义务,这一切对于并非专业人士的孙军来说犹如“天书”。孙军只是按照保险业务员的要求签字,也没有仔细看保险合同。
2010年9月25日,孙军的妻子突发疾病死亡。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说,被保险人孙军之妻在投保前已有脑血栓、高血压等病史,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告知上述病情,没有“如实陈述”。因此,保险公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已缴纳保险费。
无奈之下,孙军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民二庭法官经审理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对孙军之妻的病史进行任何调查,也没有进行任何相关体检,就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疏忽在先。当孙军之妻因病身亡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陈述为由拒绝理赔,没有事实依据。再者,孙军之妻曾经患有脑血栓,但保险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其死亡与脑血栓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孙军保险赔偿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通过这个案例,主审法官田丰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仔细审查,不出事故也就算了。一旦发生需要理赔的事故,则会使出“马后炮”,拿出各种条款,通过条款的歧义或者不同理解来拒绝赔偿。这显然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投保人来说,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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