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1995年引入我国内地,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独自制定的重疾定义存在差异,客观上,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带来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该问题引起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2005年年底,中国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列为2006年行业协会的重点工作。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2006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重疾定义制定办公室,随后,与中国医师协会展开跨行业的合作。两协会在充分研究我国重疾险自身发展特点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有中国特色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此外,为深入宣传和普及重疾险知识,便于消费者了解重疾险,并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在此次重疾定义制定过程中,编写了《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3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重大疾病保险工作会议,各相关保险公司在会议上一致同意,自《使用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按照《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发和管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并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使用行业统一定义的各项工作。
平安鸿利重疾——客户利益再升级
此次升级的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是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的升级产品。除了根据《使用规范》规定,使用了新的重疾定义以及除外责任统一之外,更在产品责任方面进行了升级更新。
升级后的产品,客户利益全面提升。购买了此款产品的客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将不再影响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生存金和现金价值;而此前的老产品,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会直接导致对应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生存金和现金价值的相应减少。
另外,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还同时调整了交费年期,由原来的20年、30年交拓展到10年、15年、20年、30年四种交费年期,为客户带来更多的灵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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