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妻告上法庭获支持,一审判保险公司应支付身故保险金11万元
三年前投了保险,而且按期交了保费,三年后到医院就诊时查出得了肝癌,但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时,却遭到拒绝。经过一年的治疗无效身故,事后其妻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思明法院。
3年前投保,受益人为妻子
2003年9月23日,陈某向本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分红型两全保险”,其中“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为“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而这两份保险合同及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3万元、3万元和5万元,陈某当时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受益人为他的妻子小玉(化名)。
两份保险合同上明确约定一旦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之后,陈某也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病故后未获理赔,妻子告上法庭
2006年的7月27日,陈某到医院就诊时被确诊为肝癌。当年10月27日,陈某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被保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
2006年12月25日,陈某收到保险公司发来的这份“人身险理赔收据”,之后保险公司也退还了陈某之前所交的保险费10372.25元。陈某得知这个消息后,气得都快吐血了。今年8月22日,陈某因治疗无效,病故身亡。事后陈某的妻子小玉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玉提供了陈某之前的社保卡及自建卡以来的医保费用明细,证明自2003年8月28日起至投保之前,陈某从未就乙肝疾病进行过诊治,因此也无从了解自身患病的情况,且在医院的一份病历上记录着“西医诊断肝硬化?”及“建议转肝科诊治”,证明陈某在就诊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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