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投保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投保一年后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基本保险金额;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28岁李小姐,投保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10年交费,年交保费12,112元,选择祝寿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
保险利益:
固定生存金:
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生存每三周年,给付3,000元生存保险金。共领取10次,合计30,000元。
生存金可以累积生息,按3%复利累积,60岁时达48,944元。
退休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生效对应日,返还本金121,120元作为祝寿金。
夕阳养老金:
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给付1,200元养老金,直至终身。
每年分红金:
自投保之日起,每年可以分享中国人寿的经营成果,终身享受保单分红,累积生息或现金领取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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