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积极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着力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病有所医、医有所保”是广大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设身处地地体会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需求,以老百姓利益为依归来开展各项医保工作。围绕群众最关心的保障水平问题,全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由“主保大病”转变为“多层次保障”,实现大小病兼顾。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7%和70%,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30万和13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市均建立门诊大病制度,将恶性肿瘤、尿毒症、糖尿病等21个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全省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13个市积极探索开展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群众常见病、多发病。
在统筹基金“保基本”的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目前,全省共有20个市的职工医保、8个市的居民医保建立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放大了保障效应,大大减轻了参保人患重大疾病的负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难题。如清远市早于2002年就引入市场机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构建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大病保险和补充保险双重保障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参保人住院费用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之间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实行补充支付;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还对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实行再报销,报销比例实行累进制,基本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最高报销比例达到95%,大力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又如广州市建立了职工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对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报销95%,加上统筹基金累计共可报销近50万元;同时,对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属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再予以报销。
链接:
《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2]19号)
1.鼓励商业保险参与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额医疗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国家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等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发展非营利性健康保险,简化理赔手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2.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可择优选择商业保险等金融机构管理运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