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保险行业内发生了一起影响深远的保险纠纷:广州、深圳、上海的36位保险客户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退保纠纷,将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此事被多方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将重大疾病保险戏称为“保死不保生”;那么实际的保障情况又怎么样呢??我们将站在保险索赔的角度,来剖析一下该公司的合同条款内容,究竟有些什么对保
险客户不利的内容规定?以致在保险客户中闹得沸沸扬扬,并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因该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大同小异,我们就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的《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内容来进行研究。保险条款的有些内容我们不做研究,本文的重点是研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所约定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
在该保险合同的第十一章第二十九条第七款中,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定义和必须的赔付要件。“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本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180天期间的限制。”这段话应该如何理解呢??第一:重大疾病的赔付要符合该条款后面的对27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第二:重大疾病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的疾病,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简称为“180天等待期”,例如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就有“180天等待期”;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重大疾病就没有“180天等待期”。例如意外事故导致的严重烧伤、重型颅脑损伤等情况,就没有“180等待期”。
那么该保险公司对其约定的27种重大疾病的定义有些什么内容呢??所约定的要件又是否合理呢??且看我们下面的分析。
先看第一种重大疾病—癌症:“癌症: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以恶性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侵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包括恶性淋巴瘤,何杰金氏病,白血病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下列癌症除外:1.原位癌或病理诊断为癌前病变的肿瘤。……3.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和T1(b)的前列腺癌。4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未达RAI第3期者。5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N0M0。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如果你是一个对医学有所研究,就会发现这条规定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
第一: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模糊。在定义癌症的时候,为什么仅仅单独列出了血液系统方面的恶性肿瘤呢(恶性淋巴瘤,何杰金氏病,白血病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难道其余七大系统的恶性肿瘤(人体共分为八大系统),诸如消化系统的胃癌、肝癌,呼吸系统的肺癌等更为民众所熟知的恶性肿瘤就不予赔付了吗??如果仅从癌症的定义来看,好象是不予赔付的!!但我们再看后面的“下列肿瘤除外……”,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没有除外的恶性肿瘤,如消化系统的胃癌、肝癌,呼吸系统的肺癌等,保险公司是应当赔付的!!那么保险公司的条款为什么如此含糊呢??笔者的理解是:保险公司为保险客户在保险索赔时留下了一个陷阱:如果客户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而保险客户就感觉“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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