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需持门诊大病治疗卡就医
针对参保人群,南宁市专门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城镇居民门诊账户,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另外,城镇居民参保后,其就诊及转诊程序如何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办法》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是在统筹地区内就诊及转诊的,在校学生要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这样才能够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实行的是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市内转诊住院或诊治门诊大病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参保户不能使用其门诊账户。
门诊大病患者则需要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就医,这样才能够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治疗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第二种情况是参保户在统筹地区外就诊及转诊。如果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需要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如果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要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如果参保人员因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需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则要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费用结算
要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
参保居民的费用结算也视情况而定。《办法》指出,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如果逾期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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