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但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保费豁免
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附加重疾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附加重疾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附加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重疾合同剩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分组中仍然有效的一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附加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重疾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
以王先生为例,王先生今年30岁,投保了一份缴费年期20年、基本保额11万、基本重疾保额10万的“至尊安康”。王先生每年只需交费6309元
就可获得生命和重大疾病的终身保障。重大疾病的最高保障额度可以达到42万,累积的保障最高达到43.4万。同时,王先生还享有保费豁免服务,一旦发生理赔,合众人寿将豁免王先生此后各期保费,并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保障权益。
【保障疾病】
A组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6.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20%
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慢性呼吸衰竭
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酗酒所致
11.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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