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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10年不理赔 因为病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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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保险公司先前未说明何为大病,判赔杨女士2万元
  说法

  投保10年的大病合同,险些无法达到应急的作用。到底保险中还有哪些暗藏的条款,消费者又该如何购买保险?今日我们邀请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声为您解读相关法律知识。

  记者:一般意义上,保险公司业务员怎样解释合同才算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

  雷律师:本案中保险公司因为举不出证明自己已经告知投保人的证据而败诉。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有些内容并不一定是以投保人的一个签字来确认的。比如对投保人有重大利益关切的内容,格式合同上应该加粗或加线来重点提醒投保人。还有一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该重点告知投保人,并且让投保人在重点条款上签字确认。这样投保人也能完全了解到保险内容,而保险公司也可以规避一些法律纠纷。

  记者:消费者在面对一份保险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雷律师:首先很多消费者并不是法律专家,对于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描述也无法理解。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拿到保险合同的时候,应该全面阅读保险合同,然后对于其中有疑问的问题重点向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咨询。而不是一味听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讲解推销,这样很容易将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疏漏,由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就本案中的大病保险,10种大病范围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这是否忽略了消费者协商的权益,消费者是否有权扩大这一保障范围?

  雷律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总部来制定,然后由下面的业务员来执行,所以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来面对面商量保险合同如何拟订还不太可能。况且保险公司合同中列出的重大疾病都是由保险公司总部计算出来,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保障情况,保险公司也不会为个别消费者更改。由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对保险公司列举赔偿范围内的疾病有所了解,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投保。

  记者:在保险合同中,有些免责条款比较隐蔽,消费者不易发现,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

  雷律师:《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像保险合同等格式合同中,合同条款故意将免责等关乎投保人利益的条款放到不显眼处本身违法,如果投保人因此而未注意到相关条款受到损失,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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