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5种重疾之一,给付附加保险费的110%,即1200X1.10=1320元,附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35种重疾之一,给付(基本保额10万+主险累计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附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
3、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患35种重疾之一,一经确诊即给付(基本保额10万+主险累计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附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
二、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在给付1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5万。
三、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生效一年内因为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即10万元X10%+3400元=13400元;
②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终了红利,即10万元+累计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作者:欧阳辉 湘潭 新华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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