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险范围:除了重疾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种类,如有“生命关爱保险金”这项功能则更好。“生命关爱保险金”是指“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终末期疾病”,这项保险利益的存在,极大限度的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除了保险公司约定的疾病种类外,对于所有终末期疾病都在保障范围内。所以在选择重疾保险时,尽量考虑有此项保险功能的产品。
全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来讲,也是不可或缺的,保险责任中最好也有此项保险责任。
7、报案形式:很多人会忽视条款中的这个细节,其实这点很重要。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忙于处理相关事情,容易导致延误报案;此时保险事故的报案期越长,对客户越为有利。这里的区别在于“10个工作日”、“10天”、“书面形式报案”、“任意形式报案”。
8、续保问题:返还型的重疾险只要在投保时核保通过,就可保证续保,并且在经过观察期后持续有保障而无需重新核保,也就是一次核保后长期有保障。而有些消费型的重疾险,每5年一核保,意味着承保的风险加大,也许在某一个新的5年始就会被拒保。
9、保费变化:返还型的产品使用均衡费率,并且在一个时间段内缴费,缴费期完后仍然有保障,以保障终生的居多。而大多数消费型的产品使用自然费率,前期用较少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但缴费压力会随着年龄增长而增长;同时缴费期限长、保障期限短,如最长保至65岁,则需交费至65岁,对一位老人来说65岁后可能更需要保障。(文章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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