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不住有些业务员的诱导,有些家长还会在多家保险公司为孩子购买多个险种。《投资快报》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且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最高寿险风险保额为10万元人民币。寿险保险赔付金额,按照保险法规定可以多张保单累加,但对于未成年人的身故赔偿金,无论如何累加,最高也不得超过10万元。
昨日,广东保险协会向《投资快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代表性案例:2008年8月30日,投保人周某某为女儿周小某投保定期寿险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5万元。2010年3月26日,投保人盛某某为女儿周小某投保两全保险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6万元。2011年9月1日,投保人盛某某为女儿周小某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1.5万元。上述三份保险均未指定受益人。
2011年12月24日,被保险人周小某在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人周小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12.5万元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核赔认为,根据《保险法》和有关监管规定,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为未成年的周小某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10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向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赔付10万元保险金。
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则认为,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二是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不能约束该时间之前的保险行为;三是被保险人周小某死于意外车祸,不存在道德风险之说。后来,该案还是经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赔付保险金11.5万元。
总之,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实施后,保险监督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统一确定为不得超过10万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孩子的健康疾病险、医疗补偿等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可以投保超过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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