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患40种重疾之一或多种,赔偿保险额,如有赔过特定重疾的应等额减少,合同终止;
三、患高度残疾赔偿保险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18岁前身故赔偿所交保险费,18岁后身故赔偿保险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费6300元/年*20年
一、患10种特定重疾之一或多种,先赔偿4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二、患40种重疾之一或多种,赔偿20万元(如果之前已赔过特定重疾4万元则本次赔偿16万元),合同终止;
三、患高度残疾赔偿20万元(即使已赔过4万特定重疾也不用减少),合同终止;
四、身故赔偿20万元((即使已赔过4万特定重疾也不用减少),合同终止;
(作者:祝红艳 青岛 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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