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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女强人重疾:国寿新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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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吃的越来越好,运动越来越少,污染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大病发病越来越高,越来越年轻话,在医疗费昂贵的今天,不用说大病,就是发烧感冒一次也得千八百块钱,何况大病,疾病是家庭财政的黑洞,足以让数年努力攒下的银子一瞬间灰飞烟灭,重疾险保单,是转移风险,获得保障的方式,也是理财的最佳方式之一。
  二、特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总结来说:

  一、患10种特定重疾之一或多种,先赔保险额的20%,最高以10万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二、患40种重疾之一或多种,赔偿保险金额,如赔过特定重疾的再赔付保险金额的80%,合同终止;

  三、患高度残疾赔偿保险金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18岁前身故或180日内病故赔偿所交保险费,18岁后身故赔偿保险金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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