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2009年7月,陈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检查结果为他患上了淋巴瘤。这是一种发病急且恶性程度高的疾病,陈先生随即被安排住院接受治疗。两个月前陈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能否对他身患重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马上进行了案件审核,最终认定客户所患的疾病属于《XX附加XX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但遗憾的是,陈先生患病时间恰巧发生在保单生效90天等待期内,按条款约定,他无法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需退还其1.2万元保费。陈先生还投保了《XXXX健康保险2007》,由于条款约定等待期为30天,公司审核后认定符合保险责任,且已经超出观察期时限,可以给付医疗费用理赔金7万余元。
据悉,《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险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设置观察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取保险利益的行为。
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人士杨峰提示:严格依照法律签订保险合同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可以使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健康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等待期”,通常来说,短期健康险的观察期不超过90天(一般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0天),长期健康险的观察期不超过1年(一般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不过有些公司会是180天或者一年)。所以请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的时候,应该注意等待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权益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特别是有些家长,因为孩子身体不好想进行投保,被一些无良代理人利用,被误导认为购买保险后即可享受保障,即可享受住院报销等权益。而最终却得到不能报销的拒赔结果。这就是对等待期了解不够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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