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有病的丈夫”如实告知买保险获得理赔
2003年9月23日,陈兵(化名)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终身男性重疾险”,并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妻子。
2006年7月27日,陈兵被确诊为肝癌,10月27日,陈兵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为由不给理赔,还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还给受益人寄去了“人身险理赔收据”和退还的保险费。
2007年8月22日,投保人病故。其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陈兵的社保卡显示,从2003年8月28日起至投保前,陈兵从未有过乙肝疾病的诊治。此外,2006年7月27日,他曾到厦门市中医院就诊,当初并不是直接挂“肝胆科”,在医生的询诊记录中他也没提自己身患肝病十余年,而是在医生诊断时,才诊断为“肝硬化”,并打上了“问号”,同时建议陈兵“转到肝科治疗”。种种情况显示,陈兵当初投保的时候,可能是已经患了乙肝之类的病,但是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病,所以不存在“没有如实告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最后,陈兵的妻子,拿到了保险公司对其丈夫的理赔款。
“如实告知”关键
在于投保人“是否知道”
同样是买重疾险,同样是投保人病故,甚至有可能同样是投保前就都患有肝病。
可为什么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完全不同呢?闽保协的专家表示,关键就在于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何判断是否如实告知呢,说得简单些就是:你有病,但你确实从来都不知道,这不是投保人的过失,就像事件b中的陈兵,所以他的妻子能打赢官司,因为陈兵在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因为他确实不知道自己生病了。
但如果你有病(如事件a),而且之前你已经知道而未告知,那就是投保人你的过失,官司是肯定打不赢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