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这类产品有什么特色?
1.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产品虽然已经出现,但是目前还不算特别多见,它主要是针对罹患重疾之后的被保险人无法再次购买重疾险的情况设计的,因为罹患重疾之后,即使治愈,健康状况也可能已大不如前,一旦再次罹患其他重疾,不仅无法得到理赔,还会对本已受损的经济状况再次造成沉重打击,这时,多次给付重疾即可较为完善的解决此类问题。
2.通常此类产品在第二次之后的理赔给付前会设置一个等待期,一般为一年,多次给付重疾的理赔等待期的设置主要还是缘于疾病种类分组上可以因此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一般将中风和瘫痪分为一组,因为中风常常导致瘫痪,但是,瘫痪也可能由于车祸造成,因此,也可以通过理赔等待期的设置,确保瘫痪与上次理赔的保险事故无关,这样的话,一些疾病可以被划分到不同的组别,类似的例子还有急性心肌梗塞和中风。
6、还有什么要注意的事?
1.重大疾病的分组实际上也是有一定意义的,同一类重大疾病在二次给付时基本上都会被除外,因此是否不幸出现同一组别的疾病种类就会影响到理赔。但是相信随着市场和行业的成熟,今后此类产品会有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解决办法。
2.对于这类产品的保费也是要考虑的,如果保费过高的话,也是要考虑是不是可以采用直接提高普通重疾险的保额这样的办法。目前,在实际的产品费率上,多次给付重疾产品比一次给付的重疾产品的保费大约会高出10%-20%左右,具体还是要看产品的条款和疾病分类。
赢家解读:
多次给付重疾作为一个新型的重疾类产品,确实补充了实际上很多客户的潜在需求,对于这类产品在实际应用上的看法,自然也是见仁见智了。当然,从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多次给付并不像很多客户的想象中那样,可以无条件的多次给付,这点还是需要销售者与消费者充分沟通,以免造成误解和理赔的纠纷。目前,市场中已有结合了癌症单独二次给付,部分重疾轻症给付的产品形式出现,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形式已经越来越趋于复杂和多元化了,在以后的杂志中,我们也会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和险种再来做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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