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二、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三、被保险人身故的,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案例介绍
王子:1周岁;保额:20万元;
保险期限:至25周岁;交费期限:至25周岁;年交保费:620元
保单利益:
1、王子若一年内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620元,合同终止;若一年后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2、若王子25周岁前不幸身故,返还保费620元×交费次数,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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