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种疾病津贴
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中额外加入了“特种疾病津贴”一条,规定当被保险人患冠心病,需要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也包括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术)时,可以额外赔付10%的保额,赔付后原有责任不变,仍可享受100%保额的大病保障。如今冠状动脉支架术在冠心病的诊疗中已经非常普遍,所以这样的额外保险责任,就属于让客户实实在在多享受10%的保障。
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6、豁免保费
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试问: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了,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又何来“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之说?
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7、全残责任
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就纯属作秀了。
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8、疾病种类一个人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有机会将各种大病都得一遍。针对30岁以上的男性,多发高发的大病,无非也就是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数的几种,如果以覆盖全面来衡量的话,市场上只要大病种类超过20种以上的大病保险,都可以称作是“覆盖全面”了。
特别提示:疾病种类不应该成为比较大病条款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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