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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一定要留意合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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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数年前开始,重疾险被引入中国。目前,国内很多家保险公司都已推出了名目繁多的重疾险。但是众多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出现,显示这一险种正面临着诚信危机。

  对于54岁的山西省太原市市民董国柱来说,2003年所发生的那场重大疾病保险(下称“重疾险”)的理赔纠纷,至今未能让他释怀。

  董国柱的痛苦来源于一场“失败”的官司。

  根据此前山西当地媒体的报道,2003年4月23日,董国柱的妻子因脑干出血,医治无效而去世。此后,董国柱因为理赔问题与某保险公司打了一场官司。起因是双方对脑中风存在不同的理解,而保险公司对脑中风又有严格的限定性规定。从数年前开始,重疾险被引入中国。目前,国内很多家保险公司都已推出了名目繁多的重疾险。但是众多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出现,显示这一险种正面临着诚信危机。

  最终保险公司未按照重大疾病给予理赔,只是按照身故来理赔。董国柱对此判决不服,从此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一落千丈。

  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纪富律师指出,这种现象的发生,双方都有责任。毛纪富认为,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重疾险合同,在文字表述上往往夹杂大量的行业术语和法律、医学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把投保人弄得晕头转向;在条文设计上,保险公司自己设计合同,大部分条款是投保人的义务,对保险公司的义务则尽可能避免;在内容规定上保险合同一般都列出许许多多的免责条款,把风险尽量推给投保人,甚至好多合同条款还隐含了陷阱。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会很容易找出拒绝理赔的借口。

  言下之意,如果投保人没弄清合同条款的含义,仅仅凭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就盲目的签订合同,结果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再仔细阅读合同,就发现代理人当初的口头承诺和合同的条款相去甚远;对合同条款不熟悉,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保险事故发生后选择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处理方式,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仅赔偿一部分损失。

  他指出,有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表面上看起来,或者经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确实很有诱惑力。但是实际上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该条款索赔时,投保人却发现此条款附加了种种苛刻条件,索赔实际上变成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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