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法律倾向保护弱者
那么,就徐女士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的封顶律师,封顶认为,首先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维护公平、保护弱者角度,对格式条款予以了限制。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要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就这一条而言,人寿保险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有义务对保险条款中相关的医学名词,保险术语等专业用语向投保人作出具体告知和解释说明。并且,徐女士在这份保险合同签字前,应该有权利从保险代理人那得到一份双方签字的“告知书”,不该在病后申请赔偿时才得知原位癌不在该保险保障之内。
而该事件中,徐女士就是吃了这方面的亏,原本以为购买重大疾病险,可以减少自己今后在患癌症这类重大疾病时的巨大开支,却因为不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术语以及忽略了相关细节,使得自己原本的投保目的落空,那么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不公的。除此之外,封顶律师认为,“原位癌”作为一个医学名词,在医学领域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议,那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于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也是必然的。不过,最终,将会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倾向于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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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投保人在购买重疾时,不是花钱多就是保得全,而是必须要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罗列的病种,同时要保险代理人对于不清楚的医学名词一一给予解释。
其次,要多家公司咨询,因为不同公司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并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同样都叫做重大疾病险的产品,保费不同,所保障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另外,建议购买重疾险可以选择多年缴费的方式,这样相对于趸交要更加划算些。
最后,仍要再次建议投保人“重疾险”不能替代所有健康险,如果希望在疾病情况下获得更为保险的保障,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堤外损失堤内补”。即在购买重大疾病险的同时,购买住院津贴保险,只要住院,不管是什么疾病,都可以获得赔偿。(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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