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
持本州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持本州各县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和持《优抚证》的特困优抚对象;
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救助的大病范围:
急性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移植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腹症(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重型颅脑损伤或重型肢体骨折;心脏病(主要是心肌梗塞);主动脉手术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重度精神分裂症;经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有关部门临时认定的其它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救助标准和方式:
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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