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也要纳税
与此同时,对于被视为养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纳税服务司在解答时表示,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它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
2004年,人社部开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但至今收效甚微。
企业年金免税额存争议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尤其是缺乏对个人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激励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14.40-1.17%资金研报]行长马蔚华就曾在去年提出,应先设置个人年金缴费环节的免税限额,以达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额免税的激励效果。
中国社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则对此持不同观点。“从税收上讲,企业年金不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而是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险。其次,从受益面上来说,目前在中国实行了年金制度的企业仍属少数。”张斌告诉记者,一种保险是否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必须兼顾到税负的公平性,至少从目前来看,企业年金并不是一种普遍缴纳的险种,而且相关政策已经给予企业缴纳部分一定比例的免征额度优惠,“如果说未来中国相当多的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那我觉得可以允许对个人缴纳部分设立一个合理的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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