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30%
1至2周岁(含1周岁)55%
2至3周岁(含2周岁)8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保障范围
多达28种重大疾病保障,包括: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慢性肾功能衰竭、中风、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阿耳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昏迷、脑部良性肿瘤、多发性硬化、慢性肝病、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肺动脉高压、慢性复发性胰腺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失明、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乙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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