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近年来,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悄然上升,且复发概率不低。为此,现在许多保险公司针对重疾险产品推出了“二次赔付”机制。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年花几百元,获得“二次赔付”的利益还是值得的。
传统重疾险多为“一次理赔”
传统重疾险产品往往只提供一次理赔,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太注意“初次患病”等字眼,或者不知道自己的重疾险保单已随着第一次理赔完成而结束,误以为保单仍然有效,这就会引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其实,一个患过重大疾病的人,即便治愈了,身体状况也大不如前,再次患病的风险会加大,对保障的需求也就更加强烈。如果保险公司能在原有产品上继续承担保障责任,投保人为之多支付一些保费,只要费用合理,当然是物有所值的。
“二次赔付”须分情况
时下,不少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险或相关寿险产品中设置“二次赔付”机制。
所谓“二次赔付”,就是在被保险人因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第一次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若此后被保险人再次罹患约定范围内的重疾,则可再次获得理赔金。但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对“二次赔付”的定义不同,保险消费者需要仔细分析。
如有的保险公司仅对不同类型的重疾提供“二次赔付”,这些产品把若干重疾按相关性划分为几组,只针对“不同组别”的疾病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只有患了两种以上不同组别的重疾才有可能获得“二次赔付”,若是同一组别归类的疾病复发,则无法得到二次理赔。
有些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则有所不同,如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无忧三保”和“多赢三保”,这两款产品涵盖28种疾病,然后分为三组,如果被保险人三次发病是在不同的组别,最多可提供三次重疾保障。而且,两款产品为发病概率较高的恶性肿瘤特别设置“二次赔付”,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都可获赔,不受“同一组别疾病不可以重复理赔”的限制,且每次都赔付最高100%的保额。
又如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畅享一生重疾保障计划”,该产品除了保障33种重疾之外,还针对疾病的发展阶段,将良性脑肿瘤、不典型心梗、轻微脑中风、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如原位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等多种高发但生存率较高的疾病列为“中度病”,提供保额20%的“二次赔付”。这样,对于同一类疾病,被保险人就可以享受“中度病赔一次”、“重度病再赔一次”的保障,较有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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