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武汉市启动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出台的新办法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属第二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新办法由五大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互助疾病范围增加3种
新办法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冠状动脉搭桥术及支架植入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型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术;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急性重症胰腺炎;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主动脉手术;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阿尔滋海默氏症。
3个扩大的病种: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就可享受医疗互助,此前要达到50%以上。
此外,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实施的支架植入手术也纳入了疾病范围。
变化二:远城区二级甲等医院纳为指定医疗机构
参加此次医疗互助的对象,要求是武汉市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身体健康在册(在职)职工,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都可在本单位统一组织下参保。
首次确诊医疗机构调整为中心城区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原办法规定为武汉地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和以前相比,慰问有效期也有改变。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变化三:继续参加第二期医疗互助只需缴80元
对第一期已参加互助的职工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第二期继续参加手续的,每人每份只需缴80元的互助费,新参加的职工仍需缴100元互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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