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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传统重疾险的“二次赔付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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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初次患癌症,本公司豁免其余下期间的主险保险费,主险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并直接以此为目的施行手术,每次手术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传统重疾险一般为“一次理赔”

  事实上,吴颖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类似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因为如果我们仔细翻阅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条款后会发现,以往一般传统的产品在“保险责任”这一条中,总会出现这样的字眼,“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者和被保险人不太注意“初次患病”等字眼,或者不知道自己的重大疾病险保单已经随着第一次理赔完成而结束了,误以为自己的保单仍然有效,那就会影响个人的保险规划,为自己加重风险,令自己今后的保障缺失。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一次赔付后保单效力终止”,保险合同中这样的约定并没有太大不妥,更不违法,它是双方都确认接受的。因为一个罹患过重大疾病的人,他或她的身体状况已经大不如前,而且再次患病的风险在加大,如果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障责任,那么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这样保险产品的定价就会与奉献不匹配,这“生意”就做不下去了。

  于是,这样的重大疾病险产品形态,在经历市场多次考验后,一部分人,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和产品开发人员,觉得也许可以做些创新。而对于消费者而言,有部分也愿意稍微多掏钱点买一份重疾险,不仅仅是只能赔一次的。

  这也是近期数家保险公司纷纷提出重疾险“二次赔付”的原由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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