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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乡医保参保人无需再缴大病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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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将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统一政策。昨日,从省政府获悉,《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出台,今年将选择昆明、曲靖先行开展州、市级城乡大病保险试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实际支付将不低于50%。

  今年,我省将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统一政策。昨日,从省政府获悉,《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出台,今年将选择昆明、曲靖先行开展州、市级城乡大病保险试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实际支付将不低于50%。

  根据《意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全体人员,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在参保(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延伸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原则上应统一政策标准,今年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1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年度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大病报销,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在保障资金的落实上,明确原则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25元左右筹集。资金分别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全额划出,经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人数计算,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区,优先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

  明确其他要开展城乡统筹大病保险试点的州市,也要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州市城乡统筹运行正常后,将积极探索省级统筹。还要进行制度衔接,对救助范围内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按规定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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