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分为一年内责任和一年后责任:
投保(或合同效力恢复)一年内确诊患癌症,给付所交保费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之和,合同终止。
在此期间内身故,返还所交保费和年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案例1:
艾先生今年30周岁,是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压力较大,生活不规律,因工作原因经常饮酒应酬。张先生希望在工作期间获得高额医疗保障,以降低经济上的大幅波动。他投保了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选择30年保险期间(可以正好保障到60周岁退休)、30年交费,5万基本保额,年交保费1890元。
投保10年后,艾先生不幸在40岁时确诊中期肝癌,马上住院治疗,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术后予以化疗。经过全力救治,艾先生的病情得到了控制。确诊癌症后艾先生即免交了续期保险费,当年获得的保险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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