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否获得附加险的理赔,依据主险所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数额均与所投保的整个计划的保险费等额!
多次赔付,大病无忧:在保险期间内患合同约定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多次赔付,让保障延续,最多可赔付4倍。注1
保障无忧,保值增值:满期/身故可领取生存/身故保险金,数额等同于已交保险费;同时具有分红功能,红利若留存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复利计算,增加获利机会。
年年给付,人性关爱: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供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同于计划年交保险费,相当于节省了罹患重疾后的保险费。注4
注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最多四次)
注2:满期生存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注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主险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年数。
注4: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并初次确诊日之后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附加合同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