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中国人寿·康宁(2012)·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示意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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