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四、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五、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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