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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总结来说:
一、患10种特定重疾之一或多种,先赔保险额的20%,最高以10万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二、患40种重疾之一或多种,赔偿保险金额,如赔过特定重疾的再赔付保险金额的80%,合同终止;
三、患高度残疾赔偿保险金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18岁前身故或180日内病故赔偿所交保险费,18岁后身故赔偿保险金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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