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看,保费豁免主要有三种:一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豁免应用面较宽,可附加在多种主险之上;二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捆绑,其豁免利益有更明确的针对性;三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购买豁免险时,消费者应咨询代理人,根据现有保单和保障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选择。
从合同条款上看,豁免险合同往往分为投保人豁免及被保险人豁免两种,一种是豁免投保人,即在交费期内,当投保人身故或是全残时,可以免交余下的保费,保单的所有保障利益不受影响;二是豁免被保险人,即在交费期内,当被保险人全残或是患了重大疾病,可以免交余下的保费。平常谈及豁免险时,所说的投保人均指主险合同投保人。具体的豁免项目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少儿险中豁免多数是豁免投保人。
近期平安推出的“平安福”专门为投保、被保人提供保险费豁免责任:如果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投保人身故、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残疾、重疾,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剩余的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此外,保费豁免功能在少儿险的投保中广受认可,如一些险企推出的少儿万能险,可以同时附加投保人身故、重疾、残疾或被保险人重疾的豁免险,让少儿的保障更万无一失。
由于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交保费,所以豁免险附加在交费期较长、保费较高或有生存给付责任的产品上更有利,如10年以上交费的保险、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等。此外,投保人豁免和被保险人豁免都十分必要。以父母为孩子投保为例,投保人是家庭经济支柱,一旦发生风险,孩子的保单可能无力继续交费,因此需要投保人豁免。但若是孩子发生重疾,也会对家庭经济造成重大压力,导致保费无法按时交纳,因此被保险人豁免同样重要。
需要提醒的是,投保人应让家人知道自己附加购买了豁免保险,并且尽量定期清理自己的投保单,以明确自身的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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