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不受保障的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
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可按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4.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3、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
4.4、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发生核爆炸、核污染及核辐射等;
4.5、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情况;
被保险人在下例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6、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引发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4.7、酒后驾驶、无合法的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4.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出现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与本合同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想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5、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术语解读
5.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5.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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