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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