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期内,自合同生效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合同期内,自合同生效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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