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疾病(1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先兆子痫及子痫)5%2宫外孕5%3良性葡萄胎5%4恶性葡萄胎10%5绒毛膜癌20%)时,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障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身体高度残疾: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特定癌症之一:癌症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0%(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以一次为限)
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合同规定手术:手术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同一手术位置接受合同规定手术,给付以一次为限)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确诊患骨质疏松症: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给付以一次为限)
怀孕期间确诊患特定疾病:按比例支付医疗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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